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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503510430號)

法務部最新函釋(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503510430號):如遺失物屬得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身分及其地位或專屬個人行使權利之物件,應聯絡該物件製發機關代為通知遺失人,非適用民法第 807 條規定通知拾得人取得該物所有權。

 

函示要旨:

如遺失物屬得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身分及其地位或專屬個人行使權利之物件,應聯絡該物件製發機關代為通知遺失人,非適用民法第807條規定通知拾得人取得該物所有權,至遺失物為 3C 產品如何移除內含個人資料屬技術問題,另如有遺失物隱私權受託責任爭議,應由法院個案判斷

 

函釋全文: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13&NID=137355.00&kw=&TY=21&sd=&ed=&total=18818&NCLID=&lsid=

其他相關函釋連結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403511440 號)

http://db.lawbank.com.tw/FINT/FINTQRY04.aspx?type=E&no=I00100%2c%E6%B3%95%E5%BE%8B%2c10403511440%2c20150910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803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民法第804條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民法第807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遺失物處理原則 第 6

六、遺失物公告未領後續處理作業

1.屬信用卡或金融卡等證件,7 日內無人認領,則將證件寄回發卡銀行;身份證、健保卡、護照及駕照等,14日內無人認領,則將證件寄回該證照主管機關。

2.將公告後未領之遺失物每兩週整理造冊並送交本館所屬轄區之警察局。

3.經警局公告招領後仍無人認領,警察局通知本館領回時,如拾得人非本館,應請警察局依民法第807條規定辦理。

4.自警局領回之遺失物由承辦人簽請將貴重物品及現金交秘書室,一般物品則每半年由承辦人簽請捐慈善機構並予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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