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自己和三位朋友在家裡打麻將,會成立公然賭博罪嗎?
A:依照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成立公然賭博罪。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所謂「公共場所」,指的是一般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場所,例如公園。
所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例如咖啡店。
要成立公然賭博罪,必須要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因此若是賭博財物的地點不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就不會成立公然賭博罪。自己和三位朋友在家裡打麻將,因為自己的住宅或家室不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因此在自己住宅或家室內賭博財物,不會成立刑法第266條公然賭博罪。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自己的住宅已經讓不特定多數人都可以自由出入簽賭,則該住宅實際上已經成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則應該認定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此時仍然會成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公然賭博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425號
查上開農村公園為一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屬公共場所之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526號
再按,在自己住宅或家室內賭博財物,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成立刑法第266 條之罪;以營利為目的,將自己居住家宅抽頭供賭者,其家主戶主如有犯意聯絡,自應共負刑責,至其他在場與賭之人,既非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不成立犯罪(司法院院字第1458號解釋參照);次按提供住宅經營六合樂賭博,依當時實際情形以觀,如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出入簽賭,則該住宅實際已成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應認係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284 號函參照),惟若不能證明上開地點係屬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出入簽賭之場所,自仍與刑法第266 條之構成要件不合,其理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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