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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的區別

Q: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的區別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指的是「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一般處分指的是「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其實「一般處分」是行政處分的下位法律概念,因此「一般處分」相較於「非一般處分」的行政處分,其主要差異僅在於處分相對人是否特定以及與處分公示生效方式之差異,但所有行政處分之其他重要特徵,一般處分均應具備。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必須特定。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一般處分的相對人雖然並非特定,但是依照一般性特徵,還是可以確定其範圍。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2項,行政處分發生效力的時點,若是書面的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若是書面以外的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2項,一般處分發生效力的時點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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