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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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案例分享(十)

2018-01-29

車正道

執行長

...

問:

【案例分享1】醫院藥劑部主任工作20年即將退休,但院方覺得勞方不適任將主管職務調降資深藥師職務,薪資從原8萬多調低2萬多元,勞方請求回復原工作、原職務,請問,這樣的調動可以嗎?

 

【案例分享2】一家飯店的會計主任,工作八個月,飯店發現他對會計事務不像當初面試時說的熟練,故改調總經理室特助,薪水從五萬元調至三萬五千元。

 

答:

正確的是,勞動契約原本約定非經勞資雙方同意就不能隨意變動,除非有合理的事由,需符合勞基法以下規定,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上述是原本內政部頒調動五原則,後於105年收入勞基法中,若上述兩件案例雇主符合調動五原則,又於薪資項目中與勞方明訂主管加給是兩萬多元,調離非主管之利益變動是合理的,上述兩案是可以的。

 

但如屆退休年紀,本案至法院,法官會較嚴格審理上述五個理由的合理性,勞工也可於調職前申請退休,如醫院薪資認定8萬多全是因執行職務所得的,退休金計算則以8萬多為計算基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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