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民事判決
雙務契約當事人一方所負擔之給付,如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固應使其得免給付義務,惟因免除自己給付義務所取得之利益應扣除之。
雙務契約當事人一方所負擔之給付,如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固應使其得免給付義務,且不因此喪失對於他方之對待給付請求權;惟因免除自己給付義務所取得之利益,或應行取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民法第267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
付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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