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不服,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欠缺合理立法目的及正當性,與比例原則有違,並牴觸憲法第22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第8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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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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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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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藥害救濟法第13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二、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三、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四、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五、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六、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七、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
八、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但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
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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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67